弥勒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人薛陵无视国家法律,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擅自野外用火,造成特大森林火灾,使集体财富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案发后,薛陵已及时演讲相关领导,自己也积极参与扑火,且在大火扑灭后即找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据此以失火罪判处原告人薛陵有期徒刑三年。
597苗木网/2010年九月二日/讯: 因在田间开荒时,烧杂树引发的森林火灾案件,烧毁林地面积达100.899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56780元,弥勒县巡检司镇某村村民薛陵近日在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发生在2010年3月8日,家住弥勒县巡检司镇某村村民薛陵,本村面前的凤凰山脚开垦荒地。上午10点左右,薛陵将开垦荒地砍伐下来的杂树枝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进行焚烧,因火势较大,又起风,眼看火势越来越凶猛,无法控制,薛陵急忙用电话和本村村委会副主任取得联系,接着与邻村的亲戚进行联系,告知了山脚失火的情况并请求二人组织村民上山扑火。
当村民赶到时,大火已蔓延引燃了周边树林而演变成了森林火灾。大家的努力下,当天黄昏5点左右大火才被扑灭。
火灾之后,村委会副主任带薛陵找到公安民警,薛陵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经过及情况。经林业工程师测算,此次火灾烧毁林地面积达100.899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56780元。